今天是世界地球日。再度對環境法規的立法重新檢視。
當年,衛生署環保局草創初期,有幸參與工廠廢水管制工作,由於「 水污染防治法」早在民國六十三年就公告, 但因環保意識尚未在民間啓萌,政府執行不徹底, 幾乎沒有工廠在做廢水處理,法規形同虛設,直至中央環保局成立, 才真正落實。
政府開始取締汚水排放後,因為開立罰單,頻引工廠抱怨, 咸認政府不給時間改善,而且隨著放流水標準不斷加嚴,令工廠無所適從,民意機構不斷反應,逼得環保局不得不做回應,於是, 除了加強勸導外,另外思考環境法「日出條款」的可行性。
政府立法規範百姓做為,是千古以來統治者基本原則,但「環境法」 有別於民法丶刑法,是一個規範特殊領域的法, 有些地方牽扯到技術問題,如果廢水處理技術未能達到放流水標準, 而要求工廠做到,那就是強人所難;如果放流水標準朝令夕改, 那也會叫工廠無所適從。
環保署成立後,我們思考了一個較進步的策略,就是在行政程序上, 提前十多年公佈了民國92年的放流水標準, 讓業者在改善汚水處理設備,有一個較前瞻性的思考, 也不需要因政府臨時加嚴標準而抱怨不已,讓他們有一緩衝時間, 這個策略當時獲得許多業者的好評。為政者在立法的同時, 應為被管制者多加考慮,才是有為的政府。
日出條款,在法律上是個友善的法規,一個更民主的國家, 應站在人民的立場上來立法,而不是站在統治者的立場立法, 在水污染防治法立法過程,我們看到了當時政府的用心。
當年,衛生署環保局草創初期,有幸參與工廠廢水管制工作,由於「
政府開始取締汚水排放後,因為開立罰單,頻引工廠抱怨,
政府立法規範百姓做為,是千古以來統治者基本原則,但「環境法」
環保署成立後,我們思考了一個較進步的策略,就是在行政程序上,
日出條款,在法律上是個友善的法規,一個更民主的國家,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