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4月22日

【環保科普系列】--[卷二十二]環境法日出條款

今天是世界地球日。再度對環境法規的立法重新檢視。

當年,衛生署環保局草創初期,有幸參與工廠廢水管制工作,由於「水污染防治」早在民國六十三年就公告,但因環保意識尚未在民間啓萌,政府執行不徹底,幾乎沒有工廠在做廢水處理,規形同虛設,直至中央環保局成立,才真正落實。

政府開始取締汚水排放後,因為開立罰單,頻引工廠抱怨,咸認政府不給時間改善,而且隨著放流水標準不斷加嚴,令工廠無所適從,民意機構不斷反應,逼得環保局不得不做回應,於是,除了加強勸導外,另外思考環境「日出條款」的可行性。



政府立規範百姓做為,是千古以來統治者基本原則,但「環境有別於民丶刑,是一個規範特殊領域的有些地方牽扯到技術問題,如果廢水處理技術未能達到放流水標準,而要求工廠做到,那就是強人所難;如果放流水標準朝令夕改,那也會叫工廠無所適從。

環保署成立後,我們思考了一個較進步的策略,就是在行政程序上,提前十多年公佈了民國92年的放流水標準,讓業者在改善汚水處理設備,有一個較前瞻性的思考,也不需要因政府臨時加嚴標準而抱怨不已,讓他們有一緩衝時間,這個策略當時獲得許多業者的好評。為政者在立的同時,應為被管制者多加考慮,才是有為的政府。

日出條款,在律上是個友善的規,一個更民主的國家,應站在人民的立場上來立,而不是站在統治者的立場立在水污染防治過程,我們看到了當時政府的用心。

0 意見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