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3月21日

【環保科普系列】--[卷二十]法律方程式

民國七十八年,台灣的法律條文仍是硬邦邦的拗口文字,一個唸工程的人,硬著頭皮寫了一個法規叫「廢寶特瓶回收管理辧法」,由於缺乏法律背景,竟把數學方程式列入法規中,不過卻因為該規範屬於「廢棄物清理法」的子法,為行政命令層級,因此沒有任何人注意就公告了。

法律原本是用來執行政府的政策命令,應該要淺顯易懂,可是,一般法律為彰顯其權威,都寫得拗口,令人望之生畏。而環保法規,由於貼近民生,如果仍是那樣八股的法律條文,一定沒人會看,而且不知所云。如果可以簡單直接的表達,不僅易懂而且易於執行。

雖然當時只是要表達回收率的概念,由於實在沒有傳統法學素養,只好以方程式表達,但倘若說就以工程的概念溶入法律條文中,在當時確實是一項沒有人做過的創舉。而該法規竟然也一直沿用到民國八十四年,修正為「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」,才修正為文字化的寫法。

科技法是為了順應當前快速科技的發展產生,既然標榜科技,當然有別傳統的民法、刑法及商事法規等文字規範;需以更精準,更易懂的文字公告人民周知,否則無法應對瞬息萬變的現代科技。尤其是新發明產品的定義,如果不清楚,不僅讓業者易鑽漏洞,更使仿冒商品滿天飛。


回頭來看,法律論述是一種邏輯,方程式則是一種定律;方程式是邏輯思維的極致,基本上有一定的權威(除非科學又往前邁進一大步),所以,就邏輯上二者應可並存不相悖,若是如此,有朝一日我們看到充滿方程式的法規,可能,就不會那麼訝異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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